接群众举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对重庆市江津区泰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江南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鹏达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重庆市佳信道路交通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谊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津达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委托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鉴于6家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有高度一致性,重庆市监局决定对其合并调查。其间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51号令,修订后的规定于2022年11月生效,本案仍适用于2016年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需获得由当地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准驾车型A1、A2、A3、B1、B2、C1、C2、C3、C4、C5、D、E、F、M、N、P等若干种,其中D、E、F分别指的是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综上,开展摩托车驾驶证培训业务需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D、E、F三类经营许可。经查,江津区获得上述三类经营许可的企业共有7家,其中重庆市江津区鑫辉汽车驾驶学校成立于2007年7月9日,2019年起停止开展摩托车驾驶员培训。
2017年,泰华公司、谊安公司、江南公司、鹏达驾校、佳信公司等5家企业达成口头协议,决定成立“江津区摩托车驾驶培训总校”(以下简称“总校”),约定将上述5家企业的摩托车驾驶员培训项目纳入“总校”共同经营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收费、统一培训、统一安排考试、统一支出,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结算,每家企业各得1/5结余盈利作为分红,“总校”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泰华公司的负责人朱某负责,5家企业均不能组织学员到江津区以外参加培训考试。
2020年1月1日,佳信公司为向其总公司重庆市佳信道路交通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与“总校”(由泰华公司代表)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方式与上述口头协议一致,合作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9年起,津达公司开始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开展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900-950元,因双福街道距离九龙坡区考场更近,津达公司便将学员安排到九龙坡区考场参加考试。2021年10月起,积压了404名只愿意在江津参加考试的学员,但江津考试的场地只有一处,场地产权属于江南公司,实际由“总校”管理,迫于404名学员退费的经营风险,2021年12月27日,津达公司与“总校”(由泰华公司代表)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6家企业各占“总校”1/6的股份,每年底结算费用并分红,合作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协议签订后津达公司向“总校”移交遗留学员名单和培训经费,办理入学手续。单方终止或违反协议的,违约方股东权自行终止,并不得享受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他合作方式与上述协议相同。
经查,2007年江津区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平均价格约为570元/人,2012年降为约200元/人,2015—2016年平均价格约为250元/人,2017年达成协议后统一上涨为650-700元/人,2021年统一调整为850-900元/人。
达成协议后,由“总校”统一报名并收取报名费,“总校”的收入统一存入泰华公司会计刘某个人账户,日常经营支出需先由“总校”负责人朱某签批费用报销单,再由刘某转账支付。
案发期间,江津区共有7家具有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企业,即本案泰华公司等6家企业和重庆市江津区鑫辉汽车驾驶学校,重庆市江津区鑫辉汽车驾驶学校从2019年起停止开展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泰华公司等6家企业之间原本存在互相竞争关系,但为了获得更高利润,从2017年起,泰华公司等6家企业先后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决定成立“总校”统一管理,实施统一价格、统一收费、统一培训、统一安排考试、统一支出,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结算,每家企业各得1/6结余盈利作为分红,“总校”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泰华公司的负责人朱某负责,6家企业均不能组织学员到江津区以外参加培训考试。上述行为消除了6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江津区摩托车驾驶培训费用逐步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6家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商品销售利润”的垄断协议违法行为。
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监局责令6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9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泰华公司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5017.32元、处江南驾校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213899.03元、处鹏达驾校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0元、处佳信江南分公司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37740.39元、处谊安公司2021年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2537.12元。
津达公司为解决积压学员考试问题,与“总校”签订了《合作协议》,将积压的404名学员信息移交“总校”,向“总校”缴纳“合场费”。津达公司的行为属于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考试的行为,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协议期间,除组织积压学员考试外,津达公司未输送新成员,未参与“总校”的其他决策和日常经营,也未参与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等业务,未获得“总校”的分红。在执法人员核查线索期间,津达公司退出了“总校”,给予从轻处罚,处津达公司2021年销售额1%的罚款,计人民币29593.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