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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处罚决定书!中国电信等五家通信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各自被罚50万元

2025-07-25    zwl    产品可靠性报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5家企业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诸暨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项目通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建设单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以下简称“诸暨电信”)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以下简称“诸暨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诸暨联通”)是诸暨市驻地网通信源的运营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移建设”)、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通服”)是具有驻地网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五家企业均可以单独参与诸暨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20年7月14日,诸暨电信与诸暨移动、诸暨联通、浙江 中移建设、绍兴通服等单位相关人员在诸暨联通会议室召开协商会,讨论诸暨一住宅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即驻地网)的投标问题,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与3家电信运营企业分别按每户 350元、200元、200元的模式签订合同的建议,提议在下次会议上决定。

  2020年7月21日,诸暨电信与诸暨移动、诸暨联通、浙江中移建设、绍兴通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诸暨联通会议室召开诸暨驻地网业务协调会。会上,与会代表讨论了当地驻地网建设现状,讨论通过了《协调会会议纪要》,成立了有线联建办;强调诸暨市内驻地网通信工程合同签订统一采用一个楼盘同时由三家运营商各签订合同的模式,按 350元、200元、200元每户,牵头运营商签 350元每户(牵头单位还需负责光皮线、楼道箱及机房 ODF 架箱体);浦阳江东面由当事人牵头,浦阳江西面由诸暨移动牵头;对于开发商不配合,选择其他单位施工的驻地网楼盘,运营商以红线外配套费的口径收取一定的费用,由“有线联建办”出具准入公网许可后才能配套接入;以 2020年8月1日为截止日期,以签订的合同原件为准,各运营商整理已签订合同的楼盘清单,清单内的楼盘按规范验收合格后,“有线联建办”出具准入公网许可,清单外的楼盘一律采用新合同模板。

  同日,诸暨电信与诸暨移动、诸暨联通联合印发《关于成立诸暨市有线通信基础设施联合建设办公室并启用印章的通知》(诸暨联建办〔2020〕1 号)。

  2020年9月18日,有线联建办邀请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网运部主任及联建办成员,就有线联建办成立后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题协商,讨论通过了《联建办工作职责及项目操作流程》,对《驻地网设计施工规范》提出了修改意见,对驻地网建设费用 750元/户的收费口径进行了明确,其中300元/户为场外配套及维护费,450元/户为红线内建设费用。

  2020年 8月1日以后,房产开发商委托非联建办成员单位施工的小区,三家运营商需与房产开发商签订配套维护合同,同时一次性收取 300元/户的费用,否则联建办不予签发《接入公网许可证》。会议当日形成《诸暨市有线通信基础设施联合建设办公室会议纪要》(〔2020〕1 号),记录了上述会议内容。诸暨有线联建办、诸暨电信、诸暨移动、诸暨联通联合向宝龙、祥森、三越、绿城春 江明月、朗臻等5家房产开发公司的8个楼盘发出《告知函》。

  2021年2月,根据举报,诸暨电信与诸暨移动、诸暨联通、浙江中移建设、绍兴通服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自查整改,未实施上述已达成的会议纪要。

  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考虑当事人虽已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事实,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诸暨电信与诸暨移动、诸暨联通、浙江中移建设、绍兴通服停止违法行为,并各自处罚款人民币 50万元。

  2025年6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 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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