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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称买到近十万元假肥料,市监和农业部门相继介入

2022-12-14    杨顺兴 张伟龙    产品可靠性报告

  近日,河南驻马店市汝南县姚鑫(化名)称购买26吨肥料价值9万余元,经检测之后,氮磷钾含量均与外包装不符合,离谱的是钾的含量仅为0.5%,与外包装标注的含量16%差距甚远。姚鑫认为该批肥料涉嫌造假,汝南县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相继介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制假售假货值超过5万元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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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称买到26吨假肥料,货值近10万元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政策利好,农村劳动力缺失,土地承包和规模化经营成为趋势。

  姚鑫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顺应形势,他承包了驿城区水屯镇400余亩可耕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

  今年9月份,正值秋收秋种季节,在村民的介绍下,姚鑫从汝南县李四辈名优化肥农药批零处购买了一批复合肥。他提供的两张销货清单显示,两次共计购买鑫昌丰复合肥26吨,付款9.58万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显示为已付款。

  销货清单盖章的落款为汝南县天中种子第十一门市部,负责人为李四辈,企查查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但是状态为吊销。该销售单据的签字人为李某雍,记者在当地走访调查发现,李某雍为李四辈之子,属子承父业,在当地从事销售化肥行业已有多年。

  12月1日,在农资店负责看店的为李某雍的母亲,她坦言,姚鑫曾分两次从店门口拉走两车鑫昌丰牌复合肥。

  姚鑫听闻同村村民传言,李四辈农资店涉嫌销售假复合肥,而自己购买的数量又多达26吨,他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肥料送检。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氮磷钾的含量分别为21.1%、10%、0.5%,而外包装显示氮磷钾的含量分别为16%,这个结果与外包装标识的明显不符。

  “买到假肥料了,还买了将近10万元的。”姚鑫如当头一棒。

汝南县市监部门曾调解,农业农村局介入调查

  得知自己购买到假肥料之后,姚鑫便向汝南县汝宁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该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姚鑫购买复合肥的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并且是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是市监部门的监管范围。

  这种托词显然不合理,姚鑫留存的销货清单显示购买者为其个人,而他的“农业合作社”名称为驻马店驿城区润农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日期是2022年11月14日。意味着,购买“假肥料”和投诉日期均在合作社成立之前。

  基于以上情况,汝宁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人曾给予调解,但是最终因为赔偿数额等问题没有调解成功。

  现如今,姚鑫购买的数十吨“假肥料”仍存放在他承包地附近的仓库里,外包装袋显示,注册品牌为鑫昌丰大化,厂家为湖北昌丰大化肥料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豫)XK13-001-00142.按照该生产许可证号查询,该生产企业为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为孙全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鄢陵县陶城镇工业园区内116号,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的生产、销售。

  汇众肥业孙姓经理向《产品可靠性报告》记者表示,汝南县李四辈农资批零处确实为其经销商之一,湖北昌丰大化肥料有限公司也曾委托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复合肥。“都有出厂检测报告。”这名孙经理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与此同时,记者已向鄢陵县陶城镇市场监管所反映该起涉嫌制假售假案件,截止发稿之前未获回应。

  日前,汝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已经介入调查该起涉嫌制假售假案件。

制假售假案值接近10万元,或涉刑事

  汝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姚姓负责人表示,在经销商、农户的见证下,已对该批涉嫌造假的肥料抽检。

  12月12日,姚姓负责人回应《产品可靠性报告》称,相关的检测结果还未出炉。他进一步解释称,农户姚鑫自行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数据使用,因为他是个人送检,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作为执法部门,已经对农户和经销商做完笔录,并且在双方的见证下,已送检至权威机构进行检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发现问题,该移交的移交,该处罚的处罚。”这位姚姓负责人说。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相对于追究涉嫌制假售假者的法律责任,姚鑫更关心该批肥料如何处理,毕竟10万元的“假肥料”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钱款,他也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第二条的内容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姚鑫认为,他购买的“假肥料”符合此条款的相关规定,自己应得一到十倍的赔偿,当然他还在等待汝南县农业农村局的送检结果。

  “一步一步来吧,实在等不及了就报警处理,总有管的地方。”姚鑫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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