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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3-09-25        中国经济网

  一、竞争法是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核心实现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这种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既包括狭义上的竞争政策即竞争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包括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

  从理论上来讲,相对于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甚至是优先的经济政策,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从现实来讲,竞争政策在我国以往的很长时间里并不被重视,尤其是相对于产业政策来说。但从2015年以来,从“逐步确立”到“强化”,从“基础性地位”到“基础地位”,竞争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其地位日益得到提高。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正式“入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包含公平竞争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可以说,竞争政策已经提升到我国的顶层设计的高度。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制和路径去实现的。一般来说,这些机制和路径大体上包括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竞争中性原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积极进行竞争倡导等。其中,制定和实施竞争法是核心,开展竞争倡导是为实施竞争法和实现广义竞争政策目标提供文化基础,而实行竞争中性原则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则是在竞争法之外的重要制度性措施,这两者虽然不属于竞争法本身,但应是竞争法贯彻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对于确立和实现广义的竞争政策来说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已经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之后。前者确认和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有着公平竞争的整体市场环境,后者则以公平竞争的标准去衡量和修正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从而非常明显地体现了竞争政策的基础乃至优先的地位,意义非常重大。

  虽然广义上的竞争政策不限于竞争法,但竞争法无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作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竞争法通常包括两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破坏竞争的力量或者作为市场竞争“副产品”,主要表现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前者使竞争开展不起来,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无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使得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因此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这样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可缺少。

  在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相应地产生了从法律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若干竞争法律规范。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的任务。此后,国家有关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中又对相应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问题作了一些零星规定。以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市场竞争机制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从法律上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要求也更为迫切。经过多次的名称改变和内容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在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了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细化、补充和发展。另外,许多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省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先后颁布了地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或者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2017年11月4日和2019年4月23日分别经过了修订和修正,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在反垄断法方面,经过长达近13年多的反复酝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2022年6月24日经过了重要的修改,制度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形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共同构成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确立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中具有不同的特点

  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竞争法通常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核心部分构成,尽管有的法域是分别制定两部法律,而有的法域制定了包含二者内容的一部法律,还有的法域在成文法方面以反垄断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总体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旨在禁止以违反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而反垄断法是旨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法。作为竞争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两者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方面有着的不同特点。

  首先,产生的背景与法律渊源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就产生和存在,因此在古罗马法上就已经有一些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和早期的普通法上也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多种法律表现形式,既有专门的成文法,也有判例法和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等,其规定和适用主要针对较为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则主要是在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此反垄断法的产生时间要晚于广泛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主要表现为专门的成文法,其规定和适用的灵活性和政策性更强。不过,作为现代第一部现代成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第一部反垄断法(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的产生时间大致相同。

  其次,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经济领域的侵权法。而反垄断法的目的则是防止竞争不足,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排除、限制,主要是维护宏观的竞争秩序,侧重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公平竞争,那么反垄断法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

  再次,规制对象的性质和违法的构成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在分析时只存在是否构成的问题,而不存在适用除外和豁免的问题。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既包括垄断行为,也包括垄断状态,而且垄断行为也大多是结构性垄断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一般不直接涉及商业道德,而且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在分析时往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需要大量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并存在适用除外和豁免的问题。

  最后,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规制,以民事制裁(主要靠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而反垄断法则既有事前规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情况和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事前审查等,也有事后规制,以行政制裁手段为主,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并且救济措施既有行为性的,也有结构性的,如分拆大企业或者责令实施合并的企业恢复到并购前的状态等。因此,反垄断法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多的公法因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由于反垄断法涉及的通常是全局性、宏观性的问题,政策性更强,与整体的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息息相关,在西方一些国家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是,这并不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重要,相反,其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保护竞争上有着共同的取向和积极作用,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都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来说,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两者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以竞争能够自由展开为条件,这就需要反垄断法发挥其功能;而反垄断法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也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否则,自由竞争就会成为恶性竞争。此外,两者在内容上还相互交叉,这主要是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存在一些重合之处。因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合并立法,并由同一的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实际上,即使我国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但是在两者的具体内容方面还是存在交叉的地方,有时难以截然分开。例如,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际上也有明显的不正当行为的性质;又如,在2017年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就有5种属于垄断行为;再如,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最终没有增加进去,但是20191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实际上规定的就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而这属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一种行为。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方面有其特点和优势,能够更多地体现公平竞争的政策目标;而且,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门槛相对较低,适用的场合就比反垄断法要多很多,在实现竞争政策目标中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除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查处外,也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了查处。

  因此,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背景下,需要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断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际上,在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一直是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并将其作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可见,在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都是并提的,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即使是在2020年底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仍然同样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202012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 19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多次提到“统筹提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能力”,“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过去五年工作回顾中也明确提到“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在重视反垄断工作的同时,也同样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并且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新的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之,与反垄断一样,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事关长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问题,因此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除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还明确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政策目标实现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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