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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价格欺诈具有多重意义

2022-07-06        中国质量报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廊坊固安宝德购物中心分店(以下简称屈臣氏固安宝德分店)因销售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被固安县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根据调查,该店推出几款促销商品标注的原价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记录。根据之前的公开报道,另外两家位于北京市的屈臣氏门店也曾因类似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5万元。

  在商业活动中,很多商家经常推出优惠折扣活动,尤其喜欢用较大字体标出原价和现价形成直接的对比,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如果是真打折,那无可厚非。但在目前的市场中,依然存在着虚构原价、先提价再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此次屈臣氏固安宝德分店受到行政处罚,就足以警示众多经营者,价格欺诈未必能带来收益,而且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价格是市场交易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有对价格确切了解的权力。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往往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

  实施价格欺诈的商家凭着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噱头,让顾客感觉促销价格优惠力度大,并以此吸引顾客注意,进而销量增长,收益增加。与此同时,诚信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受到挤压和分流,效益自然也会受到影响。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如果该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显而易见,价格欺诈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尊重,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扰乱。价格欺诈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费者很难分辨。商家之所以能够实施价格欺诈,是因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消费者对一件商品的价格变化并不充分掌握,看到打折降价并不能辨别其真实性,以至于买打折、降价商品不仅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反而比不促销时还贵。要解决好该问题,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促销商家促销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让不法商家切身感到得不偿失,提高执法的威慑性。

  加强监管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鉴于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6月2日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7月1日起施行。尤其是《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将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具体准绳,提高执法效率。此外,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可以预见,随着《规定》的施行,商家价格欺诈行为将面临严监管,对不法商家的处罚,将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为经济更好发展注入动力。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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