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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调查的主体包括哪些?

2020-10-15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反洗钱调查主体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职责安排[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4号)],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被认定为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体。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总行授权履行职责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也可成为合法的反洗钱调查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些组织行使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其在行政法上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也可成为反洗钱调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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