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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工商登记?

2020-10-16    市场监管总局反洗钱办    产品可靠性报告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要求,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在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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