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 产品检测 >

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十七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2022-07-07        产品可靠性报告

7月4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十七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通告称,在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大同市1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此1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同市平城区同亨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同亨生鲜超市(大同市平城区恒源路星港城二期15-1-f9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06的豇豆,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同亨生鲜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11-06的豇豆,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其豇豆是从大同市振华货栈树芳蔬菜批发部购进3Kg、进货价为11元/Kg、零售价为15元/Kg,违法所得45元。大同市平城区同亨生鲜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同亨生鲜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文斌豆制店销售的粗粉条、二宽粉条、宽粉条、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文斌豆制店(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东二排65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11的粗粉条、二宽粉条、宽粉条、细粉条,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文斌豆制店购进日期为2021-11-11的二宽粉条、宽粉条、手工粉条、细粉条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文斌豆制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违法食品数量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整改,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红旗集贸市场文斌豆制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大同市雁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八寸月光盘、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雁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平城区御河北路甲1号)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08的八寸月光盘、筷子,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雁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雁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溯源精制白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大同市平城区星港城15-1-f-2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0-27绿豆芽、黄豆芽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山西清徐紫康酿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清徐县西木庄汽车站东200米,标示商标为“溯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10、规格为300ml/袋的溯源精制白醋,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总酸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10-27绿豆芽、黄豆芽,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其绿豆芽、黄豆芽是从大同市云州区长盛豆芽生产厂的,当日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各10袋、进货价均为1.8元/袋、销售价均为2.5元/Kg,认定违法所得50元。该超市购进标示商标为“溯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10、规格为300ml/袋的溯源精制白醋一箱(40袋),销售了15袋,剩余25袋已退回供货商,该白醋进货价为0.7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认定违法所得15元,该批白醋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

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销售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的销售不合格白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御龙星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罚款人民币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菜、圆茄、紫甘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大同市平城区文兴路瑞兴大厦2号楼西区负一层1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7的紫甘蓝、白菜、圆茄,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紫甘蓝、白菜中敌敌畏、圆茄中水胺硫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销售的紫甘蓝、白菜、圆茄是从大厅市平城区振华批发市场商户大同市平城区振华全贵蔬菜店购进,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其中购进圆茄391斤、进货价2.2元/斤、售价2.48元/斤,获利969.68元;购进紫甘蓝35斤、进货价1.9元/斤、售价2.38元/斤,获利83.3元;购进白菜120斤,进货价1.1元/斤、售价1.38元/斤,获利165.6元。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5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大同市美轩酒店有限公司在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美轩酒店有限公司(大同市南环路北侧江鸿铂蓝郡伦敦街38栋1层01、02、07、08号)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15的筷子,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美轩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美轩酒店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大同市平城区七巧板乐迪幼儿园在用的碗(集中消毒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七巧板乐迪幼儿园(大同市平城区重熙街文慧东苑小区北门2-7、2-8、2-9、2-10底商铺)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4的碗,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七巧板乐迪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七巧板乐迪幼儿园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广灵县亿嘉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江米条(油炸类糕点)、沙棘果汁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灵县亿嘉生活购物广场(广灵县壶泉镇秀水路路西)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9-13的江米条(油炸类糕点),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右玉县野果王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标注生产地址为右玉县梁威路(原柠檬酸厂南)、标注商标为“润泽圣果”、规格型号为4L/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8-27的沙棘果汁饮料,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检查时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江米条、沙棘果汁饮料。广灵县亿嘉生活购物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灵县亿嘉生活购物广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