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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赋能消费创建主要做法及意义

2023-09-01        中国经济网

  浙江省在消费创建工作中,引入金融赋能作为重要内容,自活动开展以来已授信3.12万家单位4546.69亿元,向2.85万家单位发放“放心贷”1083.97亿元,取得了良好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浙江省金融赋能消费创建的主要做法

  2020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签订“金融助商惠民”战略合作协议,全省农商银行系统76个地方法人与市场监管局达成业务合作,协同构建直达基层、业务贯通、优势互补的放心消费单位监管服务体系。

  (一)专门开发针对放心消费单位的“放心贷”金融产品。基于放心消费智慧监管的数据,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设计了放心消费单位风险测算模型,专门开发针对放心消费单位的“放心贷”金融产品,为放心消费单位提供足额、便捷、便宜的普惠金融服务。一是实施专项支持。采取“一行一策”“一企一策”,给予实体经济一定的利率优惠,降低放心消费商户的融资成本,累计减息让利3.87亿元。二是畅通贷款渠道。浙江农信面向全省放心消费商户提供自主测算贷款额度、在线申办贷款服务,符合条件的商户通过浙江农信丰收互联、企业网银等多种渠道线上放贷,提高贷款效率。三是实行差别信贷。探索构建放心消费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实施“有扶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减少商户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有序推进“短、频、小”的循环类信用贷款发放,使更多放心消费商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合理分配信贷资源,优先保障放心消费商户的转贷需求,以无还本续贷、延展期等多种方式,给予放心消费单位有力政策支持。

  (二)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数字化服务。发挥浙江农信金融科技和服务能力,上线“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平台”,推广放心消费“场景码”,目前已发放放心消费“场景码”5.25万张,提供更丰富的放心消费数字化服务,现阶段创建行业覆盖40个以上。一是服务消费者。开发消费者服务功能,消费者通过扫码即可了解商家相关信息,实现便捷支付,保障交易安全。同时提供消费评价、举报投诉等功能,打通商户与消费者线上直接互通渠道。二是服务放心消费商户。为放心消费商户提供多渠道的聚合收单服务,支持商户实时查询了解交易渠道、交易金额,同时享受手续费费率减免优惠,活动开展以来已为开通农信聚合支付的6.23万放心消费商户减免手续费7700万元。三是服务放心消费商圈。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新增研发了“支付消费券”、“随机立减”、“商户奖励金”等运营工具,通过银行的服务渠道为商户引流,该功能目前已在探索试点中。

  (三)共同推动放心消费创建。一是推进放心金融网点建设。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放心金融网点评价细则与准入标准,客观宣传产品收益,及时处理消费投诉。目前,浙江省农商银行系统获取发牌放心金融网点超3600个、放心消费宣传驿站近2200个。二是共建放心消费协管员。聘请银行系统内4237名工作人员成为放心消费协管员,联合组建放心消费协管员队伍,组织协同检查,强化商户规范管理和贴身服务。三是强化品牌宣传。构建立体化宣传体系,制作金融防诈骗、消费者权益保护短视频,开展“放心消费进银行、进商圈、进社区、进学校”等各类宣传活动,全方位展示放心消费项目,提高客户对放心消费的认知度。强化共建共治,提升“放心消费”商户走访服务能力,目前全省放心消费单位走访覆盖率已达100%。

  二、浙江做法的意义

  (一)拓展了消费创建的内涵和外延。消费创建活动已成功列入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近年来,各省市市场监管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从消费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主要工作是围绕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来展开。浙江省消费创建活动在做好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工作的同时,把金融服务与放心消费创建结合起来,丰富了放心消费创建的内容,拓展了消费创建的内涵和外延。

  (二)增强了消费创建对商户的吸引力和积极性。一些创建活动是倡导性的,倡导企业以自我声明、自我承诺、自我加压等方式增加企业义务,企业对参与消费创建活动能带来什么立竿见影的经济效果并不是很清楚,消费创建活动对企业的吸引力也有限。金融赋能消费创建,实际上是对企业参与消费创建的一种变相激励,参与消费创建最直接、最现实的益处就是能够获得贷款,获得利率优惠、手续费减免,增大了消费创建对企业的吸引力,提高了企业参与消费创建的积极性。

  (三)把消费创建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结合起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比例、降低融资成本等一系列措施。金融赋能消费创建,实际上是以消费创建为载体,实现“银企对接”。银行机构利用市场监管部门的放心消费企业信息,可以减少风险评估,减少贷款风险。企业可以减少资产评估、担保费用、保证金等支出,降低融资成本。

  (四)有利于加快形成“大消保”工作格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原中国银保监会内设机构中专门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并每季度通报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金融赋能消费创建,使得消费创建由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拓展到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共同推动,有利于示范其他部门重视和参与到消费创建中,加快形成众多部门重视、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格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王春艳 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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