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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广告被罚近200万,涉房地产、医疗美容等领域

2022-03-1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3月10日电 “宁波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2021年,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导向监管为引领,加强民生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有效净化市场环境,该市共查办各类广告违法案件1019件,罚没款1637万元。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称,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有效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2021年查办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置。

  宁波坤钰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发布“蓝光月映澜堂”住宅项目广告,包含“……滨江公园(规划中)……蓝光·月映澜堂高效交通一应俱全……”“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投资价值上市房企名列第4位”“……嘉宝卓悦服务 呵护美好生活……”等内容。经查,广告中涉及的市政和交通设施规划尚未正式发布,上市房企排名与事实不符,物业服务者尚未确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广告,包含“悠悠百年,风华正茂;青春不散场,共庆百年党;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及庆建党100周年图案;充328元得518元,充728得1188”等内容,进行商业宣传充值活动。

  当事人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广告的行为。

  2021年9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宁波菲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宣传“HIMESO水光美容仪”产品,包含“……皮肤科医生临床结论:使用21天后,33位受试者皮肤色度L*值(祛黄)力提升83%,肤色提亮65%,细纹减少32%,色斑减少38%……”等内容。在天猫和京东店铺飞莫美容仪产品宣传页面,含有“标杆媒体 推荐认证…… ”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有效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9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高新区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28万元。

  中杨(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三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中杨(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中杨时代潮鸣(备案名:海悦潮鸣府)”住宅项目售楼场所大门张贴宣传海报,包含“全宁波最低价”“抢到即赚到”“全宁波触底价”等内容。该海报由宁波三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

  当事人使用“全宁波最低价”“全宁波触底价”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抢到即赚到”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2021年4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中杨(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5万元,对宁波三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9万元。

  宁波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久誉慈郡”商品房项目发布广告,包含“……久云府 久誉慈郡 ……”“……新城外国语 上海世外高中……”等内容。广告中所提及的“上海世外高中”系正在建设中的学校,广告中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的机构名称。

  当事人在广告上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的机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销售(预售)房地产广告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机构名称的行为;对正在建设中的学校未进行注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房地产广告中未注明正在建设中教育设施的行为。

  2021年7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宁波八斤电器有限公司、慈溪智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八斤电器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益度自营店”销售一款标有“益度”注册商标的电器,宣传网页中使用了“德国进口黑科技益度取暖器电暖风机家用电暖气节能省电小型扬菱”“三秒速热”等宣传用语。

  当事人慈溪智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天猫店铺“vcj生活电器旗舰店”销售一款标有“VCJ”注册商标的电器,宣传网页含有“德国技术 一秒速热 ”“德国品牌 德系品质”等宣传用语。

  经查,上述两款产品并非德国进口,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并没有引用德国进口技术,无德国专利,也没有与德国方面开展相关合作,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三秒速热”或“一秒速热”的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0万元。

  宁波口腔医院集团镇海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包含“iTero牙齿矫正口扫黑科技!0元免费体验,邀您‘预见’美好……”等内容。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广告主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021年10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宁波睿诚拓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石浦昌庭嘉园项目”房产广告,包含“……民宿全托管/躺着赚钱/收益3000元/月起……”“……扣除装修、还贷、托管费用和税费,保守收益5%左右……”等内容。当事人还制作了“石浦昌庭嘉园项目”的纸质宣传单页,包含“……接轻轨,下一个奉化方桥,甬象轻轨 规划2021年建设……”等内容,该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承诺投资回报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作误导宣传的行为。

  2021年9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宁波市世澳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一款德德维芙牌紧致明眸海藻眼膜,产品宣传页面包含“去眼袋去黑眼圈”等涉及产品功效的宣传用语。经查,该眼膜为普通化妆品,配方中不具备“去眼袋去黑眼圈”功效的成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1年10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9万元。

  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更美APP平台中销售除皱瘦脸产品,在产品详情图文中,有“肉毒素注射”等内容。在新氧平台发布“玻尿酸”广告,在宣传页面中含有医生形象并有“……20+年注射经验医生 保障注射安全及注射效果 20+注射临床经验 0事故安全保证……”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除皱瘦脸”广告中“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毒性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规发布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9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宁海冠庄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区和西店镇王家村的营运三轮车上发布广告,包含“冠庄医院 痔疮 专科 医保定点单位 83551833”等内容。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0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三条与奥运会有关的微博,其中一条内容含有“2020东京奥运会”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另两条微博内容中包含公司商标、商号、企业文化等商业性内容及奥运会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指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形。

  2021年9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慈溪市瀚森艺术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则标题为“喜报|慈溪出了一位浙江省艺考状元,带你一探究竟!”的文章。包含“……房某某,艺术生永不低头。如果还看不起艺术生,对不起,我是影视表演状元,影视表演综合分629,影视表演综合分位次号E-00001……”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2021年12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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