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免洗红枣》标准中低含水量与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如何理解?

2019-03-0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免洗红枣》标准中低含水量与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如何理解?
        公众留言:《GB/T26150-2010 免洗红枣》9.3规定,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6个月。关于“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低含水量制品的保质期不得低于9个月,即大于或者等于9个月,第二种理解是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不得超过9个月,即小于或者等于9个月。请问,关于该条款该如何理解执行。如果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标准规定保质期不得超过9个月的科学依据何在。
         回复:您好!您关于《免洗红枣》保质期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免洗红枣》由原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口管理,有关该标准保质期的问题,建议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咨询,联系电话:010-84238848,0571-63310891。(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2018-12-19)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