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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差评”自由,也有“拒而远之”的权力

2022-01-20        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购买了“文科考研网”的复试班,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下,写下匿名回答“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被文考网起诉侵犯名誉权。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认为该措辞系侮辱或诽谤,一审判决张铭向文考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近日都已提起上诉。

  

创意图片 中国经济网欧云海制作  

  网友希望拥有给差评”的自由

  从法律上讲,张铭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值得商榷。作为消费者,有对不满意商品或服务给出差评的权力,而商家对差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平心而论,张铭的负面评价或许并不中听,却也并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张铭事先购买了文考网的服务,课程结束后,认为课程质量一般,这才有上述差评。既然有此“事实”作为铺垫,就谈不上恶意攻讦,侵犯人格权利。

  经此一诉,相信广大网友都对“文考网怎么样”心中有数了。企业乐于收到好评而不愿接受差评,但消费者想看到真实评价,很多人在下单前都会特意翻看差评,汲取前车之鉴。人们也希望真正拥有给差评的言论自由,不必为说真话而惹上麻烦。文考网固然可以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张铭,个中是非得失值得企业省思。

  要找到合理差评与恶意诽谤的边界

  据张铭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公开消费者个人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已然构成侵权。此外,文考网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消费者给好评,会给予他们一些免费的“福利”,比如免费的资料、服务等,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不得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的规定。如果这些情况属实,不仅证明“网暴”一说并非捏造事实,与侮辱诽谤相距甚远,更须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企业看来,张铭等人的“差评”侵犯自家名誉权,客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从实际情况看,危害并不大。张铭的留言,姑且不论言语并不苛刻,发表后寥寥无几的传播量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现实危害,可谓微乎其微,更何况报道还谈及,张铭对该课程的评论中还包含若干正面的评价。

  合理差评与恶意诽谤的边界在哪儿?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量:差评是否基于真实交易而得出,差评的次数与交易的次数是否基本对应,差评所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客观,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的名誉。

  差评不自由则好评无意义。评价即口碑,好评等于变相宣传,差评就是避坑指南。平台设置评价机制的初衷是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让其他消费者有经验可参考而免于掉坑,保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能让商家对消费者保持敬畏之心,更加用心地做好自己的产品、服务,让市场环境更加健康、有序。个别商家利用好评返现、差评骚扰等手段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影响市场秩序健康发展。【详细

  正确行使差评权成为全社会期待

  虽然法院有对于言论是否侵权的裁量空间,但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规矩可循。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了四个要件,却得出了张铭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结论。只有赞美的自由而没有批评的自由不是自由,听不到中肯批评无法不断进步,双方坦诚而平等地沟通对话才有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今购物平台上已经封禁了“好评返现”,正确行使差评权成为全社会共同期待,司法裁判能够、也应当发挥好恰当指导行为和引领舆论的作用。

  无视法治的存在,市场经济只会沦为一地鸡毛。作为消费者,在评价商品和服务时,应注意言词表达,避免权利越界;而商家更应反思,如何面对消费者差评,与其忙着控评、打压,不妨专注商品服务质量,这样才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以上综合工人日报、南方日报、光明网、红网)

  微言大义:

  @糖堆还是不加糖:差评都写好话,那就不叫差评了。

  @半颗小西瓜:这话也就算是单纯的情绪宣泄吧

  @老早就用迈克雷了:大家找考研机构的时候真的要好好看看评论区。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其实,清一色的“好评”对企业经营来讲,并非是好事,哪个商家也不敢保证自己收不到“差评”,适当的“差评”可以鞭策企业提升发展。既然商家没有给消费者“正当差评”的自由,那么消费者也有“拒而远之”的权力。当然,为什么强调要靠“司法解释”?而要做到公平公正,首先需要厘清合理差评与恶意诽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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