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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04-01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反馈。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sfgb csei.org.cn。
  附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1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类别、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分为A、B、C三类,A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所有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B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GA1级压力管道安装相关无损检测工作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C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GA1级和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相关无损检测工作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首次申请的,按C类进行核准;持《核准证》满1年的,可以申请B类资质;持《核准证》满2年的,可以申请A类资质。
  第四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是检测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其检测行为、检测质量、检测结论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核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第七条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A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发证、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B、C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发证、公告。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且提交给核准机关。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承诺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核准机关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则第七条和第九条要求的;
  (二)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而被撤销《核准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核准证》,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办理核准期间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变造《核准证》,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核准项目和分公司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核准(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由核准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节鉴定评审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核准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核准机关申诉;核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节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现鉴定评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责成鉴定评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申请单位设有分公司的,《核准证》上应当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九条取得《核准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及其核准信息由核准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五节延续和变更核准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申请延续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年)向核准机关提出延续核准申请,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持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核准证》到期未完成核准工作的,《核准证》到期失效。
  第二十一条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变更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机构类别、增加分公司等)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变更核准的,《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所延长的有效期应当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第三章检测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持续满足核准条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在本机构执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实施管理:
  (一)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聘用和执业注册手续;聘任持有相应类别、级别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二)有计划地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无损检测人员执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无损检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作业现场、本机构(或行业网站),对项目部、分公司和工程项目的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设立起始时间、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责任师等,下同)及持证情况、检测人员及持证情况等;公示应当在项目部、分公司设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为工程检测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资源,任命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工程检测现场实施有计划地监督和管理。设立项目部的,应当明确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识别和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要求并有效实施。
  检测现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持有相应检测方法的中级及以上无损检测人员。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保存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持证项目、签字样式等;项目部(含检测工程项目)应当保存项目部(含检测工程项目)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姓名、岗位、持证项目、签字样式、允许签字领域或范围等。
  操作、评定、校核、编制、审核、批准等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检测工艺、检测记录、检测报告上签字;保存无损检测委托、检测工艺、检测记录(含底片)和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为情节严重行为:
  (一)核准周期内,存在以下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结果的。未实施检测直接出具检测结果的;或者以其他对象的检测结果代替应当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或者以同一部位的复检测结果代替原检测结果,致使应当扩展检测而实际上未扩展检测的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
  (二)检测结果失实构成事故致因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核准证》,利用其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加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鼓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组织通过组织检测能力验证与比对、推动信息化建设、行业调查、行业通报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证后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核准机关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核准条件而开展的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核准机关组织实施,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应当不小于当年度核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总数的20%,检查内容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F)。
  第三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含项目部、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实施的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由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含项目部、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任职条件、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检测设备、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现场检测作业文件的配备、检测记录的形成以及上述人员相关信息现场公示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委托、投诉举报、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相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有异议提出的申诉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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