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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零容忍”

2021-12-24        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霍一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向社会公布的“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中,有两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体现了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零容忍”的态度。

  据了解,2021年8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配料室桌上查到一桶已开封的F60果糖果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0.05.05,保质期:12个月;在员工更衣室查到一罐未开封干燥珠葱,生产日期:2018.04.20,保质期:12个月;在原料库冷藏柜内查到一袋未开封巴氏杀菌蛋白液,生产日期:2021.07.09,保质期:21天;在配料室添加剂柜内查到一袋标签缺少添加剂生产企业SC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肉制品增稠剂苏尔听CHN型(1KG/袋)。当事人涉嫌实施使用过期的原料生产经营食品,以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1.4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赵某在某购物平台销售的“superso咖啡”进行抽样,将样品送至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检测。2021年9月2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编号TQ21061500998的报告对“SuperSo燃脂塑型咖啡”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含量6.41×106μg/kg”;编号TQ21061500999的报告对“粉色药丸”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未检出”。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赵某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据悉,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西布曲明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物品属于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今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1月20日,该局共检查企业18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5726件,9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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