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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2    产品可靠性报告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食处〔2019〕13号
  当事人:淮北梦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UYYA5T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西路西侧B-10幢101
  法定代表人:付重笑
  2019年6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宿州市****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南京****有限公司委托寿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草鸡(生产日期:2019-5-12,规格:400克/袋,以下称涉案食品)”实施抽样,经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食品系宿州市****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从你公司购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批准,本局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5月13日从寿县**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袋,购进价**元/袋,销售价**元/件,全部销售至宿州市****有限公司。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70元。你公司销售涉案食品获违法所得75元。
  另经查明,你公司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对涉案食品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记录,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2019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涉案食品情况;
  2.你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类型和具备食品经营资质情况;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重笑、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你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梦逐商贸商品采购台账》、《销货清单》和《检验报告》、《寿县**食品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以及江苏**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来源、采购数量、价格,销售数量、价格及证照、检验合格证明查验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5.《寿县**食品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分析》及《寿县**食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分析》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6.2019年8月5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采购、销售数量、价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等情况。
  本局认为,你公司经营的涉案食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为“240000,<10,100000,230000,<10,”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3.4.2“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2(菌落总数b/(CFU/g)n=5,c=2,m=10000,M=100000)的规定”的标准要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公司经营涉案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涉案食品采购信息按规定进行记录,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可以免予处罚。
  2019年9月11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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